发布日期:2025-09-14 14:33点击次数: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对劳动者承担关怀照顾的义务,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具有合理性、恰当性,争取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平衡。
魏某因患脑血管疾病不能熬夜,并持有明确医嘱。他及时向主管报备情况并说明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因此批准了病假。然而,公司在明知魏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夜班任务。魏某再次明确表达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夜班的意见,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且合情合理。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体恤并适度调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管理以及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违纪处罚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有失公允、恰当,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员工魏某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夜班工作,向江苏省昆山市某设备公司提前报备相关病情,不料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且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提起诉讼后,昆山市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回到2017年7月,魏某入职昆山某设备公司担任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不服从主管/经理工作安排以及消极怠工或停工3小时(含)以内,属于一般违纪情形,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月连续旷工3天(含)以及连续两年内发生书面警告累计2次,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6月,魏某因头痛到医院就诊,两次诊断结论分别为“颅内海绵状血管瘤”“脑血管畸形”,医嘱建议“避免熬夜”。随后魏某在微信上向所在单位主管报备病情,称自己以后不能上夜班了。当时主管提出让魏某将诊断书拿到单位复印,他帮魏某把这个情况告诉领导。但公司方面认为魏某的请求不利于公司排班,依旧要求他两班倒,从2023年8月14日至28日连上两周夜班。
魏某拒绝了夜班安排,但坚持白天出勤。2023年8月17日,公司以魏某8月14日至15日未按夜班安排出勤为由,认为其构成一般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处分。8月21日,因魏某在8月14日至21日期间持续未按公司安排上夜班,公司出具《严重违纪处分审批及通知单》,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其已构成严重违纪。随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当地仲裁委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昆山法院。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患病导致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最终,昆山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魏某工资标准和工资年限,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魏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目前也换了一份工作。
